宁波燎宁灯具有限公司

***与郑州市郑东新区华丰灯饰界燎阳灯饰商行、宁波燎宁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初4723-472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华丰灯饰界燎阳灯饰商行,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燎宁灯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华丰灯饰界燎阳灯饰商行、宁波燎宁灯具有限公司、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个案件,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9月16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蕾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