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民初1109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天行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久北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8617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8月28日,汉族,居民,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行政专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和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宝塔社区梯云中路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2944503X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天行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天行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公告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天行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毛 茜
书 记 员 谢 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