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01民初2272号
原告:西昌市鸿瑞租赁站,住所地:西昌市安宁镇东山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4LUTN09。
经营者:***,男,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四川省西昌市(法定住址: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市黄联关镇新镇村村民委员会(因撤乡并镇,西昌市黄联关镇新镇村村民委员会已由西昌市黄联关镇黄联村村民委员会吸收合并,住所地:西昌市黄联关镇原新镇村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3401ME1534996X。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四川省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昭觉寺南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7114X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4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西昌市鸿瑞租赁站与被告西昌市黄联关镇新镇村村民委员会(现西昌市黄联关镇黄联村村民委员会)、四川省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西昌市鸿瑞租赁站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昌市黄联关镇新镇村村民委员会(现西昌市黄联关镇黄联村村民委员会)、四川省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鸿瑞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昌市鸿瑞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西昌市黄联关镇新镇村村民委员会(现西昌市黄联关镇黄联村村民委员会)、四川省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0.00元,减半收取1695.00元,由原告西昌市鸿瑞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