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鑫泰安建设有限公司

万源市大竹镇临河小学与四川永鑫泰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财保3号
申请人:万源市大竹镇临河小学,,住所地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姚阳国校长
被申请人:四川永鑫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刘达碧董事长
申请人万源市大竹镇临河小学与被申请人四川永鑫泰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万源市大竹镇临河小学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四川永鑫泰安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冻结5万元,涉诉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510501756636XXXX0579。申请人提供担保人王旭昌所有的私家车,,作为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提供诉前保全担保,并承担相关担保法律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永鑫泰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510501756636XXXX0579)进行冻结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供担保人王旭昌所有的私家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康明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余亮
书 记 员 苟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