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1187号
原告:万源市大竹镇临河小学,住所地: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姚阳国,系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鑫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刘达碧,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万源市大竹镇临河小学与被告四川永鑫泰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万源市大竹镇临河小学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源市大竹镇临河小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00元,由原告万源市大竹镇临河小学承担。
审判员 康明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苟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