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1081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四川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康代胜,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四川永鑫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河街(华兴经典小区)B幢一层4-7号。
法定代表人:刘达碧。
原告**与被告***、康代胜、四川永鑫泰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72.00元,保全费14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学跃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游程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