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鑫泰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1081号
申请人:**,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四川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申请人:康代胜,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申请人:四川永鑫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滨河路(华兴经典小区)B幢一层4-7号。
法定代表人:刘达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康代胜、四川永鑫泰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康代胜、四川永鑫泰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含网络银行)19万元。申请人**以赵锐名下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康代胜、四川永鑫泰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含网络银行)共1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赵锐名下车牌号为川AN7Z**小型越野客车(品牌型号:银河国际奔腾者MHFDX8F,车辆识别代码MHFDX8FS2JXXXXXXX),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学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游程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