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长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眉山圣丰农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2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一环路南段436号(第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尹盛钦。
委托代理人:张鹏(公司员工),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眉山圣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云,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川1402民初3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四川长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眉山圣丰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一、支付四川长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8405元及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申请执行费7984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其未予履行。本院经财产调查,本案查封被执行人眉山圣丰农业有限公司名下四套房产,但眉山圣丰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均用于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坡支行抵押借款,且抵押借款金额上亿元,故该四套房产即便拍卖,拍卖价款也远不足以优先偿还抵押权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坡支行,故不宜拍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且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主体在本院所涉多件执行案件的案情与此案案情相同。本院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1402民初3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周彦辰
审判员 曾淑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