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俊嘉建设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民初1742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来福,福建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被告:福建俊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湖洋镇文馆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335744829G。
法定代表人:黄启万,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俊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2元,减半收取计214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春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丘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