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84执815号
申请人成都品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8日,住崇州市。
关于申请人成都品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位于崇州市崇阳镇公园大道XX栋X单元X楼XXX号(权XXXXXXX)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