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旭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执210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
被执行人:四川省旭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沱牌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峰。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旭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射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922民初9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459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以及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13日、11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且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房屋,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抵押房产数套,现已被我院另案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依法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4、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扬
审判员 宋 欣
审判员 何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岳茂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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