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1565号
原告:四川国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晋路1488号11幢1**14层14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四川国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国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国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