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圣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奕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0192民初2974号 原告:四川圣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凤街69号附2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奕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2幢2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圣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耀源公司)与被告四川奕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耀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奕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耀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奕图公司向圣耀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358,569元;2.奕图公司向圣耀源公司支付利息5,105.92元(计算方式: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LPR自2021年11月18日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在庭审中,圣耀源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357,669元。事实与理由:圣耀源公司(乙方)与奕图公司(甲方)于2018年6月7日签署《工程项目安装合同》,约定奕图公司将位于天府新区天府大道一段与华府大道一段交叉口的置地广场商业改造工程土建改造工程分包给圣耀源公司。合同第5.2.1条约定经奕图公司与项目业主方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产值的70%;第5.2.2条约定奕图公司工程竣工并经甲方及业主方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甲方向乙方支付土建工程竣工结算总价97%;第5.3条约定质保金比例为3%,质保期间为2年。2021年11月18日,双方签署《结算审定签署表》,就案涉工程审定结算造价为1,198,569元。同日,圣耀源公司向奕图公司递交《财务决算书》,奕图公司拒不签章,理由是签章后就需要支付工程款。截至本案提起诉讼之日,奕图公司支付总款项为840,000元,未支付剩余工程款358,569元,现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但奕图公司一直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圣耀源公司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奕图公司辩称,1.奕图公司未在《财务决算书》上盖章确认,故付款条件未成就。圣耀源公司向奕图公司主张迟延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2.即使应当支付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也应为起诉之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以下证据:《工程项目安装合同》《结算审定签署表》《财务决算书》增值税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7日,奕图公司(甲方)与圣耀源公司(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安装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将位于天府新区天府大道一段与华府大道一段交叉口的置地广场商业改造工程土建改造工程分包给乙方;2、乙方完成所有工作并经项目经理验收确认后,按公司流程约定向甲方提出工程费用付款申请,甲方收到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0%专票开具)后支付款项给乙方,经甲方确认后方进行付款;3、付款比例:(1)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及业主现场工程管理部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土建工程暂定总价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2)工程竣工并经甲方及业主方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甲方向乙方支付土建工程竣工结算总价97%;(3)质保金比例为3%,质保期间为2年。 此后,圣耀源公司按约完成土建改造工程。2021年11月10日,圣耀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结算审定签署表》签署“同意结算”并加盖圣耀源公司的印章,同时在《财务决算书》上签字盖章。《结算审定签署表》《财务决算书》均载明案涉工程审定结算造价为1,198,569元。《财务决算书》载明已取得发票840,000元,需补开发票358,569元,应付款余额为358,569元,2年质保期起算日2018年9月25日,到期日2020年9月25日。 2021年11月18日,奕图公司的项目经理***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字,并注明“税费由财务核定”,另有奕图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奕图公司并未在《财务决算书》上签字或盖章。 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圣耀源公司向奕图公司开具了总额84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奕图公司向圣耀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840,000元。奕图公司尚欠圣耀源公司质保金357,669元。 2022年6月9日,圣耀源公司向奕图公司开具未付款项所对应的发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且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对此,本院进行如下评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奕图公司与圣耀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安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圣耀源公司按约施工,奕图公司认可尚欠工程款357,669元,仅抗辩称其未在《财务决算表》上签字盖章,且圣耀源公司未开具发票,故圣耀源公司诉请支付的金额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本院认为,圣耀源公司、奕图公司已办理完结算,质保期亦届满,奕图公司支付全部款项的时间已届。故奕图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又《工程项目安装合同》约定“根据乙方完成所有工作并经项目经理验收确认后,按公司流程约定向甲方提出工程费用付款申请,甲方收到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0%专票开具)后支付款项给乙方,经甲方确认后方进行付款”。根据《结算审定签署表》的内容,可证明奕图公司的项目经理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验收确认。圣耀源公司在发出《财务决算书》时因未开具案涉款项的发票,此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圣耀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开具案涉款项的全部发票,符合《工程项目安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此时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综上所述,奕图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期限届满,付款条件亦成就,圣耀源公司请求奕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奕图公司自收到增值税发票后未按约向圣耀源公司付款,因此,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357,6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奕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圣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质保金357,669元及利息,利息以357,6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2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圣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8元,由被告四川奕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经催缴后仍不交纳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罗秦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