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539号
原告: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后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576301527W。
法定代表人:赵宝,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牟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水岸鑫城B12东二单元8层12-2-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83486551Y。
法定代表人:邢一鸣,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精晶,男,汉族,1982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牟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精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1元,由原告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常 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