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执异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娜,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立案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与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异议人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古劳人仲案〔2020〕219号仲裁裁决书,因对前述仲裁裁决书不服,异议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古劳人仲案〔2020〕219号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其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故请求撤销***申请执行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立即解除对异议人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查明,***与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古劳人仲案〔2020〕219号仲裁裁决书。异议人不服仲裁裁决,于2020年12月21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07民诉前调14687号先行调解告知书。***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2021)川0525执224号案件执行。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古劳人仲案〔2020〕219号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仲裁裁决,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川0107民诉前调14687号先行调解告知书,故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古劳人仲案〔2020〕219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关于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古劳人仲案〔2020〕21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孙湖江

审判员  甘露强

审判员  胡光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何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