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洛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与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752号
原告:甘洛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104号2幢。
法定代表人,罗清华,该局局长。
被告: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二环路西一段92号1栋1层23号。
法定代表人:余娜,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洛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与被告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甘洛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洛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洛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1.00元,由原告甘洛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负担。
审 判 员 康纪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芳
书 记 员 蒋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