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93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6日,户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6日,户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4日,户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黄智军,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5日,住贵州省赤水市。

第三人: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2号1栋1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UKU8M。

法定代表人:袁开明,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黄智军,第三人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对四人合伙投资承建的《合江县真龙镇2018年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合江县真龙镇2019年市级现代化农业园区培育项目》两个已完工项目进行结算,退回挪用合伙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核算金额为准),资金占用利息暂且按月利率5%计算至退还所有挪用资金之日止;2、请求第三人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止支付《合江县真龙镇2018年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业主拨付的该项目工程款8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黄智军四人相约共同投资建设项目,由被告***代表四人分别与第三人四川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天公司”)、四川中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迈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并实际投资建设了耀天公司中选的《合江县真龙镇2018年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和中迈公司中选的《合江县真龙镇2019年市级现代化农业园区培育项目》。四人签订的《投资合伙合同》约定:一、四人对合作项目的权责各占25%,各出资15万元,等额承担权利义务;二、由***代表四人与中标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委托协议,四人共同承担实施完成……原、被告合作投资修建上述工程初期,四人均依约支付股金15万元。工程进入实际修建阶段,被告***、***将二人另行共同承包修建项目所用建材支出账款计入四人合伙承包修建项目账上,并挪用四人合伙承包修建项目拨付的款项。被告黄智军无法说明其报账支出的材料款票据与实际支付材料款差额27,708元的理由。合伙投资工程完工,原告在发现三被告违约后要求对合伙投资项目进行结算,三被告均拒绝。经耀天公司指定人员与合伙人共同前往合伙投资项目现场核查工程量,发现被告谎报、虚报建材用量,材料运输费、机械租赁费等、挪用合伙资金约29万元。被告***仅认可挪用91,041.03元,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24,618元后就拒绝退还剩余挪用款。三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起诉必须同时具备前述四个条件。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具体的请求法院保护其实体民事权益的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廷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佳

书 记 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