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太和水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太和水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合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2987号
原告:成都太和水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良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武,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合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弘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太和水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合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太和水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太和水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