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陇顺建材经销部与中原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01民初2786号
原告:***陇顺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市长江路华明建材物流园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6RL042。
经营者:马尚华,男,1987年6月1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个体,住***市长江路华明建材物流园***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九峰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6G82E。
法定代表人:田巧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升,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陇顺建材经销部与被告中原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陇顺建材经销部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陇顺建材经销部以与被告中原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陇顺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82元,减半收取计8841元,由原告***陇顺建材经销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仲继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岳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