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喀则市**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28民初66号 原告:日喀则市**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县洛江镇恰嘎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28MA6T2L1L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中路6.8号3栋2**1层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6G8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原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县日江公路东侧(民族手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28MA6TEP8L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日喀则市**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原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原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日喀则市**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121.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喀则市**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东 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片  珍 书 记 员 次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