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2民初374号
原告:常山县小李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十里山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开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淤溪镇淤溪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区。
原告常山县小李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开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2020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山县小李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山县小李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