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3财保90号
申请人:成都泓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文君街道依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申请人:四川华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文君街道办长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成都泓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华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支行的存款37576元(账户51×××23)予以冻结。担保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大众牌汽车一辆,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华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支行的存款37576元(账户51×××23)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大众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9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