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财保32号
申请人:四川华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文君街道办长安大道681号。
法定代表人:彭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钧,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陇海三郎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公园大道68-70号。
法定代表人:魏维。
申请人四川华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陇海三郎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账号9200××××0962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限额为8500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陇海三郎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账号9200××××0962账户内存款,限额为8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华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