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民初379

原告:渭南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西段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董迎丽。

被告:渭南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XX大街XXXX小区

法定代表人:唐午阳。

原告渭南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9日立案,原告渭南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1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9元,减半收取4329.5元,由原告渭南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格


0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武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