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渭南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西段交通局。 被告:渭南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XX大街XX段XX小区。 原告渭南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渭南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8659元,减半收取4329.5元,由原告渭南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