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天津汇丰洋钢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财保196号
 
申请人:***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可岗,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娣,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天津汇丰洋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文洁,职务不详。
申请人***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汇丰洋钢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73896.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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