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9民初4632号
原告:山东腾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16号6号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24280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东路99号佳为产业基地102号楼9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腾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腾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腾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山东腾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