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兴港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292民初746号
原告: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晨光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76952Q。
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国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兴港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6号嘉恒国际小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594433670U。
法定代表人:高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兴港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国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兴港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租金5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路××号××单元××层××号面积228.54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间为1年,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每年租金为1万元,保证金1000元。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退还,一直占用至2021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工业区××路××号××单元××层××号,面积分别为109.06平方米、71.09平方米、95.78平方米。租赁期间为1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18000元,保证金1500元。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退还,一直占用至2020年12月31日。原被告约定的保证金被告并未支付。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租金5600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辽(2018)大连长兴岛不动产权第0××9号、辽(2018)大连长兴岛不动产权第0××0号、辽(2018)大连长兴岛不动产权第0××1号、辽(2018)大连长兴岛不动产第0××2号房屋产权证书四份,以证明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2.房屋租赁合同两份,以证明原被告间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将坐落于大连××工业区××路××号××单元××层××号面积109.06平方米、71.09平方米、95.78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被告);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06003312、06003309;房屋用途为住宅;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12个月;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租金另行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标准18000元/年,(大写:壹万捌仟元整)年付;租金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当年租金及房屋租赁保证金;房屋租赁保证金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签字盖章。原被告于同日又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将坐落于大连××工业区××路××号××单元××层××号面积228.54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被告);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屋用途为写字间;租赁期限自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共计12个月;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租金另行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标准10000元/年,(大写:壹万元整)年付;租金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全年租金及房屋租赁保证金;房屋租赁保证金1000元(大写:壹仟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签字盖章。
辽(2018)大连长兴岛不动产权第0××1号产权证载明房屋权利人: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坐落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景杭路277号1单元3层1号;权利类型:房屋所有权;用途: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9.06㎡。辽(2018)大连长兴岛不动产权第0××2号产权证载明房屋权利人: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坐落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景杭路277号1单元3层2号;权利类型:房屋所有权;用途:住宅;房屋建筑面积:71.09㎡。辽(2018)大连长兴岛不动产权第0××9号产权证载明房屋权利人: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坐落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景杭路277号1单元3层3号;权利类型:房屋所有权;用途:住宅;房屋建筑面积:95.78㎡。辽(2018)大连长兴岛不动产权第0××0号产权证载明房屋权利人: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坐落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路××号××单元××层××号;权利类型:房屋所有权;用途:写字间;房屋建筑面积:228.54㎡。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交付了房屋,被告亦在验收认可后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公章,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两份合同的约定支付案涉房屋租金。被告应支付大连××工业区××路××号××单元××层××号房屋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18000元,及大连××工业区××路××号××单元××层××号房屋自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的租金10000元,合计28000元。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两份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占用上述房屋,故对其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兴港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28000元;
二、驳回原告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兴港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600元,应予退还原告600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大连兴港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立即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项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侯德强
人民陪审员  葛丽君
人民陪审员  孙 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曲雪晴
书 记 员  张 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