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兴港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92执213号之二十九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76952Q,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20号17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兴港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594433670U,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6号嘉恒国际小区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兴港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兴港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3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