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清申24号
申请人: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原武汉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
法定代表人:吴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虹,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同达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
法定代表人:向惠兰,该公司董事长。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设计公司)以其为武汉同达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达设计公司)股东且同达设计公司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同达设计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为此,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通知了同达设计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同达设计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4日,注册资本40万美元,登记机关武汉市工商局。同达设计公司由中信设计公司及香港陈寿同屋宇设备顾问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寿同公司)出资成立,中信设计公司持股比例60%,陈寿同公司持股比例40%,法定代表人向惠兰。同达设计公司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该判决书已于2020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解散后同达设计公司未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因被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同达设计公司被判决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也无债权人提起清算申请,中信设计公司作为股东,现提出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同达设计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武汉同达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徐子岑
审判员 黎伟雄
审判员 臧文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欢
书记员潘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