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4996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1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