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4996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1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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