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3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凌小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黄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冬云,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凤瑶,女,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百可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田美上庄社耀琼三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冬云、***、廖凤瑶、广州市百可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9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袁国生
审 判 员  黄 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星
书 记 员  韦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