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2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凌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诚豪,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财根,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造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返还同造公司经济补偿16万元。事实与理由:一、因***工作中严重违纪,同造公司遂将***辞退。二、同造公司支付***10个月的补偿金,属于重大误解,其中已包含应签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三、***除获得超额经济补偿外,还获得额外的二倍工资差额,构成重复主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显失公平。四、一审判决认定***的工龄有误,其实际入职时间为2015年3月。
被上诉人***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同造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返还经济补偿16万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等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同造公司主张《员工辞退通知书》约定的补偿金中包括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查该主张已在另案中作出处理。对于双方签订的《员工辞退通知书》,由于同造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也未提供存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欠缺的相关证据。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及在案证据,在查明的事实基础上,认定《员工辞退通知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据此驳回同造公司要求***返还补偿金16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审理中,同造公司声称一审判决对***的工龄认定有误,然该主张与《员工辞退通知书》显示的内容不相符,本院对此难以采信。综上,同造公司的上诉主张因缺乏能够推翻一审判决的确凿证据,故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继红
审 判 员 金 冶
审 判 员 郭征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末然
书 记 员 蔡剑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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