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108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凌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诚豪,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13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事实与理由:因***严重违纪,同造公司本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辞退,但在***强烈要求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就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同造公司向***支付10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共计16万元,该笔款项包含了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当时的保证人亦可证明该事实。现***再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提起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不当,故同造公司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未答辩。
同造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不向***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00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等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2月1日-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3,082.4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认为其支付给***的补偿金中已包含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然从《员工辞退通知书》的约定来看,并未显示补偿金16万元中已包含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相关内容,故同造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实难采信。现一审法院综合在案的证据材料及双方的陈述意见,结合同造公司就***询问续签劳动合同时的答复,认定同造公司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合理的理由,该认定于法有据,据此判令其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说理明晰,分析全面,本院认同。综上,同造公司的上诉主张因缺乏能够推翻一审判决的确凿证据,故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继红
审 判 员 金 冶
审 判 员 郭征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水 波
书 记 员 严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