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019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349号208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45459111。
法定代表人:林卫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徽,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28号华南国际金融中心1幢36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7314114XF。
法定代表人:杨晔。
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10197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户4452××××2482内的银行存款1894766元。现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户4452××××2482内银行存款189476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倩雅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019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349号208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45459111。
法定代表人:林卫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徽,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28号华南国际金融中心1幢36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7314114XF。
法定代表人:杨晔。
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10197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户4452××××2482内的银行存款1894766元。现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户4452××××2482内银行存款189476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