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019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349号208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45459111。
法定代表人:林卫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徽,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28号华南国际金融中心1幢36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7314114XF。
法定代表人:杨晔。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0841825F。
负责人:李学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2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粤0605民初10197号民事裁定书并实施。现申请人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保全标的额为189476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财产保全标的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947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2972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