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财经学院、宁波财经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202号

原告: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45459111

法定代表人:林卫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马德徽,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财经学院。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信用代码:12330200744981032R

法定代表人:王云儿,该学院院长。

被告:宁波财经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秀丰村****代码:91330200084785123W

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财经学院、宁波财经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现因原告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榕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秀坤

代书记员  田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