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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亿品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普承数码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亿品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普承数码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倩华,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亿品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亿品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川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岳 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