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9185号之一
原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平,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浩泽净水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沈昌贵,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浩泽净水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2021年5月10日,原告因补充证据需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泽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易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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