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20民初11068号
原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平,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南渡村158号6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华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尚桥,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审理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三个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平、被告法定代表人何华锋二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尚桥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演讲嘉宾经纪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款人民币465,000元(以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1月2日为2020年度新城控股集团公司商业年会活动项目签订了《演讲嘉宾经纪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11日分两次各支付给被告合同总价50%款项,合计支付465,000元。新城控股集团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发函我司,鉴于新冠疫情原因原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举办的2020年度新城商业年会活动暂停,并视疫情形势择期举办。原告及时告知了被告2020年度新城商业年会暂停举行的信息。被告收到暂停通知后无任何异议,但一直要求原告给予明确的延期举办时间,并要求增加20,000元调整费用。2020年11月30日,新城控股集团公司再次邮件通知,基于疫情原因,2020年度新城商业年会取消。我司相关负责人在与新城方面多次沟通后,及时告知被告新城取消商业年会的信息。由于2020年度新城商业年会活动因疫情原因取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通知被告:1.鉴于2020年度新城商业年会活动因疫情取消,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执行;2.合同终止后,被告所收合同价款465,000元应予退还;3.本合同终止执行的原因在于举办方根据疫情需要自行取消,非原告造成。因此,本合同的提前终止,双方均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被告对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退回合同款465,000元的要求拒不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迫于无奈,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绿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演讲嘉宾经纪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必要的工作和付出,包括预定机票、高铁票、酒店等等,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活动取消纯属原告单方面违约,应由原告承担所有责任,原告以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具体包括:原告提供的《演讲嘉宾经纪服务协议》、《合同终止通知》及相应微信截屏一份、银行付款回单、被告提供的《演讲嘉宾经纪服务协议》(同原告)、《关于〈合同终止通知〉的回复函》、新城控股集团公司发送的延期举行活动邮件、原告发送被告的活动延期举行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上海新冠疫情媒体报告三份、上海疫情防控最新政策(2020年10月26日发布)、《严密构筑疫情防控链上海积极推进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上海最新疫情防控措施(2021年1月13日发布),被告不予认可,本院经核实对疫情发生的相关事实及政策措施内容予以认定;2.原告提供的新城控股集团公司邮件两份、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经核实对真实性予以认定;3.被告提供的《嘉宾演出合同》及收款账户证明、设计费报价确认单、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三份、《关于徐海明以及何年清的代付款的情况说明》、被告公司与徐海明的劳动合同,原告对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经核实对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为2020年度新城控股集团公司商业年会活动项目签订《演讲嘉宾经纪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活动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办,活动人数为2000人左右,活动形式为邀请裘继戎(先生)作为嘉宾表演2,018元宵版薪传者演讲(5分钟);甲方的义务包含承担乙方邀请嘉宾出席活动的全部约定费用;乙方的义务包含负责邀请嘉宾准时按双方约定的形式出席该活动、负责安排嘉宾参加表演环节、负责与嘉宾沟通该活动的流程、负责嘉宾在该活动前后的协调、辅助和支持工作、负责安排嘉宾彩排、对合作的有关信息、包括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所提供的任何专业文件承担保密义务;服务费用(“合同款”)为(含增值税税率%6)¥465,000元整,付款方式为甲方于签订协议五日内(2020年11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50%的合同款为首付款¥232,500元,在该活动日前6天(即2020年11月11日)之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剩余50%的合同款¥232,500元;本协议自双方2020年11月2日盖章起生效;如甲方在该活动拟定日前第15日或15日内取消活动或取消本次演讲嘉宾经纪服务,甲方仍须支付全部合同款;如甲方在该活动拟定日前15日以外取消活动或取消本次嘉宾经纪服务,甲方须支付合同款的50%费用;如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航班延误或取消,天灾人祸、重大疾病、恶劣天气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嘉宾缺席或甲方取消该活动,双方须本着理解的原则友好协商,如决定更改该活动时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11日分别向被告支付两笔232,500元,支付完毕合同款465,000元。
2020年11月12日,新城控股集团公司向原告发出邮件,表示“鉴于目前上海疫情形势严峻,多个地区均提高了风险等级,为积极配合政府的疫情管控疫情,我司原定于11月17日举办的新城商业年会将暂停择期举办,鉴此,我司特通知贵司,如有在途工作进行请全部暂停,相关事宜双方另行沟通协商处理。特此函达。”。原告随即通知被告商业年会暂停举行的消息。2021年11月21日,原告根据新城控股集团公司的调整时间通知向被告发出邮件,明确原定2020年11月17日活动调整为2020年12月16日举行,地点不变(上海)。被告着手和嘉宾预留12月16日档期,同时向原告提出增加20,000元的调整费用,原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
2020年11月30日,新城控股集团公司再次邮件通知原告,鉴于目前各地疫情仍处于较为紧张的状态,为积极配合政府的疫情管控要求,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该司2020年度的新城商业年会将暂停举办,在途工作请全部暂停,相关事宜双方另行沟通协商处理。原告知晓后与新城控股集团公司进行沟通,后于2020年12月10日向被告通知新城商业年会再次暂停举办。被告回复称,请原告于16日前给出正式的加盖公章的详细说明文件以及后续安排计划,方便尽快签订新的补充协议,否则视为本次活动执行完毕,合同履行结束。原告回复其正与客户协商。2020年12月16日,原、被告继续沟通,被告表明没有相关具体延期通知文件被告和老师这边交代不了,原告表示延期时间是根据客户来的,客户不定原告也不好定。
2021年1月28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合同终止通知》,通知:鉴于2020年度新城商业年会活动因疫情取消,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执行;合同终止后,被告所收合同价款465,000元应予退还原告;本合同终止执行的原因在于举办方根据疫情需要自行取消,非原告造成,因此,本合同的提前终止,原、被告均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021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寄送《关于〈合同终止通知〉的回复函》表明:“贵司为专业的活动公司,理应熟知嘉宾的邀请对嘉宾档期资源的占用,无论活动是否举办,但嘉宾档期已预留,即亦无法参加别的活动可能。另外根据贵我双方合同约定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甲方保证,如甲方在该活动拟定日期前第15日或15日内取消活动或取消演讲嘉宾经纪服务的,甲方仍需支付全部合同款项。贵司于2020年11月12日首次发函告知我司活动取消,我司本着双方长期合作的考虑给贵司沟通延期事宜,但贵司于2020年11月30日告之我司活动可能延期或取消(未给到任何正式的书面函件),直至第一次延期约定日2020年12月16日迟迟未给到明确答复,在此期间我方要求贵方出具正式盖章函件却未得到反馈。故取消活动为贵司单方面所为。综上,根据嘉宾行业规则及合同约定,贵司仍应支付全部款项即我司不应退还贵司任何款项”,该函件被拒收退回。
另查明,2020年11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营前村因发生疫情被列为中风险地区。2020年11月22日,上海浦东机场出现确诊病例,浦东机场相关人员均进行核酸检测排查。2021年1月26日,上海市黄浦区出现确诊病例。
再查明,2020年11月6日,被告(甲方)与金牌幕后(北京)娱乐经纪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嘉宾演出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嘉宾裘继戎先生作为活动嘉宾,参加由甲方于2020年11月17日在上海由甲方客户新城地产举办的相关,活动地点为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场地规模为2800人数左右,活动形式为答谢晚宴的开场表演《薪传者》,约定费用为300,000元(付款方式: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首付款即200,000元,剩余款项在临活动日前3天即2020年11月14日之前汇款100,000元到乙方指定的账户上,乙方收款账户户名为吕威佑,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账号为6214850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支付首付款后即生效;如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航班延误或取消,天灾人祸、重大疾病、恶劣天气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乙方嘉宾缺席或甲方停演,则双方须本着理解的原则友好协商,如决定活动延期的,双方确认新的活动日期,并签订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金牌幕后(北京)娱乐经纪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支付200,000元,后于2020年12月13日支付尾款100,000元。
2020年11月4日,被告(甲方)与傅光辉(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担2020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7日的《裘老师薪传者激光秀》现场激光效果设计、编程和现场执行的工作,合同价款为30,000元,50%首付款应在确认后结清,余款应在活动结束后三日内结清。被告于2020年11月6日支付傅光辉15,000元,付款时附言11.17上海裘。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可否根据不可抗力解除《演讲嘉宾经纪服务协议》;2.被告应返还原告合同款的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原告可根据不可抗力解除《演讲嘉宾经纪服务协议》。原、被告订立的《演讲嘉宾经纪服务协议》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并按约履行。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合同款,被告着手开展嘉宾演出准备,并向嘉宾裘继戎先生的相关经纪公司签订合同预留档期。上述协议履行期间,活动举办地上海先后爆发多例新冠肺炎病例,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此时间段内应减少人群聚集性活动。本案所涉新城控股集团公司商业年会活动人数在2000人左右,该商业年会属于大量人群聚集性活动,在当时年会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协议内容客观上无法履行,该类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新城控股集团公司商业年会活动因疫情原因暂停并计划延期举办,但由于疫情反复形势严峻,年会活动再次暂停,原告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其可以解除涉案《演讲嘉宾经纪服务协议》。本院查明,原告已于2021年1月28日通知被告合同终止,故涉案协议已于2021年1月28日解除,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原告不能履行协议的责任。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因不可抗力合同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原告受形势所迫提出解除合同,本院认为可以免除原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被告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如甲方在该活动拟定日前第15日或15日内取消活动或取消本次演讲嘉宾经纪服务,甲方仍须支付全部合同款,本院认为,该条款属于一般违约条款,系对原告恶意违约行为的制约,而本案系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活动取消,不应适用该条款约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现在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全部合同款465,000元,被告称其已经为合同履行了必要的工作和付出,其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不同意退还原告合同款。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为本案合同履行已经发生必要且无法挽回的费用损失应在退还原告的合同款中予以扣除。关于应扣除的损失的确定,首先,被告与原告签约后随即开展了演出准备工作,被告与嘉宾经纪公司及激光团队签订相关协议以确保演出顺利举办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被告分两次向嘉宾经纪公司支付合同款,合计300,000元。其中被告前期支付的200,000元为演出合同首付款,根据被告和经纪公司的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支付首付款后即生效,故首付款的支付行为实属被告为活动举办进行的必要工作。而后,被告在原告通知其演出活动再次暂停后向嘉宾经纪公司继续支付100,000元尾款,不谨慎地增加了被告支出,被告该支付尾款行为实属不妥,故该款项难以认定为被告的必要支出。此外,被告为了确保嘉宾演出效果向嘉宾激光团队支付激光秀服务设计费的首付款15,000元,该款项亦属于被告必须支付的费用。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已支付的费用中215,000元为必须支付费用。其次,本院认为,应扣除的费用损失还应为被告无法挽回的损失,故应在必须支付费用中再考虑是否均为必要的损失。本案中,涉案年会活动已经取消,活动涉及的嘉宾演出和激光秀均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嘉宾和激光团队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然被告并未向相关主体主张退还相关费用,鉴于此,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应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被告为活动举办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预定酒店和行程等人力物力的付出)、原告通知被告暂停活动的时间较为紧张的因素以及嘉宾经纪公司、激光团队的损失因素,本院酌情认定,在上述已付费用215,000元中,被告为嘉宾演出合同已经产生损失170,000元,被告为激光秀已经产生损失12,000元,为本案合同履行合计产生损失182,000元,扣除上述损失,被告仍应退还原告283,000元。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后,被告仍应退还原告款项28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签订的《演讲嘉宾经纪服务协议》于2021年1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绿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款项28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5元,减半收取计4,137.50元,由原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1,259元,被告上海绿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87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嘉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