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上海奥山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357号
原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平,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山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农交路**第****/div>
原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奥山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因被告上海奥山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磊杰
书 记 员  周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