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执10901号
申请执行人: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2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21年9月10日之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458,956.5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6,989.5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75,946.07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 强
审 判 员
顾红兵
审 判 员
胡汇哲
书 记 员
闫光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