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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诺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2677号之二 原告: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上屯工业区矿头路尾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502984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诺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5号楼7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93061174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路351号2号楼5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392XX。 法定代表人:MARCOSCHMIDT。 被告:***(新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工贸城北区一号至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44886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诺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新会)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以被告杭州诺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向其履行全部诉争金额1236000元,已实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261.5元(已由原告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计得其多预交的6055.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