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强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9153号 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351号2号楼519室。 法定代表人:MARCOSCHMID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上海汉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强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松园社区松园路68号鸿翔花园7栋A座12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强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佼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