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520号之二
原告: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唐吉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非,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丽平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李思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燕
书 记 员  王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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