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520号
原告: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唐吉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非,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丽平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李思奇
书 记 员
王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