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91财保45号
申请人: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101号5号楼E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非,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512************093。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1*6*,公民身份号码512************338。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512************897。
申请人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0891执108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扣的执行款1582356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104********132865859)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0891执108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扣的执行款1582356元。暂停支付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算。
在冻结期间,被申请人对被冻结的执行款不得进行转让、转移、提取、转账、抵押、典当、赠与等,等待本院通知处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岳凌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荣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