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民初2452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翤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8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克山路550弄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101号5号楼E区52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2022年3月14日,本院依法追加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2022年10月31日,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凌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