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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宇电力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上海大宇电力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364号之一
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南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44945888。
法定代表人:高峰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喜,山东金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宇电力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2294717Q。
法定代表人:徐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宇电力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2元,减半收取计2901元,保全申请费2120元,由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吕心英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