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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宇电力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处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电力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7467号 原告:***处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南横街4号4幢1069室F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电力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处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电力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处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以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处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处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保全费1,045元,由原告***处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 芸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