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黄民初字第1244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东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二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94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